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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百科财税-喻龙 :2021-12-27 16:35税务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 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

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

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 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 50%

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

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

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 200 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 180 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

税率均为 17%,取得施工收入 180 万元,营业税税率 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

200-180)/200 ×100%= 10%,

而 D(注:D 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3%/17%×100%= 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

200+180)×3%-(

200 ×17%-180 ×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 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 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

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

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 280 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2800 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 600 万元。该

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 2200 万元。另外,该厂

下设 6 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

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 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

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340 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 +5000×100%= 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

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 5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

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

为:

2800+2200-34O)/(

2800+2200)×100%=29.41%,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 D(

2.4%大于 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

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 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92

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具体筹划思路是:

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

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

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 ×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 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74-340= 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

34+140)÷5000 ×100%=3.48%,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 6.74 个百分点。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

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

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

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

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

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 14 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

收入 5 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 4%,营业税税率为 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

14+5)÷(1+4%)× 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 14÷(1+4%)×4%= 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 5×3%= 0.15(万元)

税负合计: 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 0.04 万元(

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 0.73÷19×100%=3.84%,

而营业税税率为 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

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