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可节税
目前,我国有一批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它们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
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
税负,就成了这些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假设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
XYZ)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 A 公司(
50%控股)和 B 公司(100%控股),
XYZ 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
过程中,XYZ 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 XYZ 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XYZ 没
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 A 和 B 由于不承担上述费
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 XYZ 和其两个子公司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了83
整体税负增加。对此,有人认为,如果 XYZ 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
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XYZ 直
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筹划可以将整体税负降下来呢?
XYZ 发生的管理费用有以下两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的费用,如
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须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
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可是,对于 XYZ 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
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设计 XYZ 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 XYZ 按照
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做法,
XYZ 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XYZ 在收取其子公司
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XYZ 还需要对服务
费收入缴纳 5%的营业税。
我们假设 XYZ 所得税率为 30%,它发生的管理费用为 6000 万元,直接费用 300 万元,间接费用 5700 万
元。子公司 A 的应税收入为 10000 万元,费用为 5000 万元,应缴所得税为 750 万元;子公司 B 的应税收入
为 10000 万元,费用为 4000 万元,应缴所得税为 900 万元。我们可将 XYZ 的直接费用 300 万元直接分配给
其子公司,其中 A 公司 100 万元,B 公司 200 万元。XYZ 将其间接费用 5700 万元的 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
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 XYZ 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
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 10%的利润率,即 XYZ 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 2508 万元[
5700×40%×(
1+10%)],
其应缴营业税约为 125 万元(
2508×5%),因此 XYZ 所剩费用为 3317 万元(
6000-30-2508+125)。XYZ 按股
权比例给 A 公司分配额为 836 万元,给其 B 公司分配额为 1672 万元,分配后,A 公司的费用为 5836 万元。
很明显,XYZ 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 125 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 376 万元(
1650-1274),整体税负减轻
了 251 万元(
37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