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筹划
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
用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
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
化的双重目标。筹资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
债券、融资租赁等。其中,通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权
益资金,通过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负债资金。所
有这些筹资方式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但就税收负担而言,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
税收后果却彼此迥异。
一、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效果要好。这是因
为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
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等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所得税税负会相对重一些。
下面以负债筹资方式中的向银行借款和权益筹资中的发行股票为例,就有关税收筹划的问题加以说明。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措 1000 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建设,相应制定了 A、B、C
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本结构(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 8%,
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 33%,三种方案的息税前利润都为 100 万元。
A 方案:全部 1000 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 2 元,共
计 500 万股。
B 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银行借款融资 2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00 万股,
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 2 元。
C 方案:采用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二者适当调整,向银行借款 6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
股票 200 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 2 元。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
A
B
C
负债资本额(万元)
0
200
60068
权益资本额(万元)
1000
800
400
负债比例
0
20%
60%
息税前利润(万元)
100
100
100
利息(万元)
0
16
48
税前利润(万元)
100
84
52
所得税税额(33%)
33
27.72
17.16
税后利润
67
56.28
34.84
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5%
13%
税后投资收益率
6.7%
7.035%
8.71%
从以上可以看出,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从 0 到 20%到 60%),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呈递减趋势
(从 33 万元减为 27.
72 万元,再减至 17.16 万元),税后投资收益率呈递增趋势(从 6.7%上升为 7.
035%,
再上升为 8.71%)。从而显示了负债筹资的节税效应。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 C 无疑是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采用负债筹资方案都
是有利的呢?利用筹资无差别点,给出分析企业筹资税收筹划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谓筹资无差别点是
指两种筹资方式下,每股净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点。具体计算公式为(不考虑优先股):
[(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 I 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 I 下普通股股份数=[(筹资无差别
点-筹资方式Ⅱ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Ⅱ下普通股股份数。
将上表中的有关数据代入公式,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无差别点为:[(筹资无差别点-0)×(
1-33%)
]
/500 万股=[(筹资无差别点-16)×(
1-33%)]/400 万股。通过计算求得筹资无差别点为 80(万元)。
即当息税前利润为 80 万元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当息税前利润大于 80 万元时,负债
筹资比权益筹资较为有利;当息税前利润小于 80 万元时,则权益筹资较负债筹资有利。
另外,在进行负债筹资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建造固定资产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
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财务费用。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
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
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
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二、租赁的税收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
用业务。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
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
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69
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
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应具备以下一条或多条特点:①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③租赁期间不短于租赁资产
有效经济寿命的 75%④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 90%。
租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
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
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
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长期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的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
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
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为 5%),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
适用的增值税税负(
17%)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
实现利润、费用等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 200 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
24 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即年应纳税额为 7.92 万元(
24 万元× 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
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 15 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
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 0.75 万元(15 万元× 5%);
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
24 万元),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
为 9 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 27%(年利润在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适用 27%的所得税税率),乙企
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43 万元(
9 万元× 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 7.92 万元降
低到 3.18 万元(
0.75+2.43),节税达 4.74 万元。如果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
从甲企业转移到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
划的效果就越好。即使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通过租赁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