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策略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
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
将企业的合作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
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
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
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
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
划的空间。
财税字(
2000)91 号《通知》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
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
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
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
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
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
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一、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 2000 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 60000 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 18900 元(年
租赁收入 20000 元,与之相关的税费 1100 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
60000+18900)×35%-6750=20865.00(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0×(
1-20%)-1100]×20%=3024(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14250+3024=17274(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20865-17274=3591(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
的其他财产(下同)。
二、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 2000 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 100000 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 41700 元(不15
动产原值 30 万元,已提折旧 20 万元,转让价 15 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8300 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700×35%-6750=4284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8250+8340=36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845-36590=6255(元)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 60000 元,转让税费应为 3300 元,则转让收益=60000-(
300000-200000)
-3300=-43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
100000-43300)×35%-6750=13095(元)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28250+0=28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28250-13095=1515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
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
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
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
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 号《通知 》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
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
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 号《通知 》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
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
述筹划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