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附加税额怎么计算?
出口免抵退的中心思想为出口环节增值税免掉,再退还与出口相关的进项,在不能做到分清具体多少进项用于出口和政府对企业财务核算和信用天然不信任的情况下,诞生了免抵退办法。
为便于理解,我们把增值税拆分为内销增值税和外销增值税,可以这样理解:一、假设能分清多少进项用于国内多少进项用于出口,如果国内销售环节销项税额100、用于国内进项税额50;出口销售额9、用于出口进项3,此时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为用于出口进项3元,国内环节应按100-50=50元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为50*(7%+3%+2%)=5。在这种极端假设情况下,本期有多少进项用于出口就会退多少,不会产生免抵,附加税完全按照应纳税额计算缴纳。
二、假设不能分清进项分别多少用于国内和出口,我们无法直接退还出口对应进项,还是沿用上例,国内环节销项100,出口销售额9,国内和出口进项53,53元里不能分出多少元为出口进项,政府于是想到替代方法,用出口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到一个近似的比较接近出口进项的值,即9*0.13=1.17,则本期应退1.17元;由于进项不能分清,国内环节应纳增值税也无法计算,但是我们刚用一个近似值1.17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国内销售应纳税额为100-(53-1.17)=48.17,由于国内环节应纳48.17,出口环节应退1.17,又交又退还是不方便,于是干脆,1.17不退,抵减内销应纳的48.17应纳税额,则,国内环节实际只应纳增值税48.17-1.17=47元。我们来看下附加税,原本,采用退出口1.17、缴国内48.17方案时,出口环节1.17元增值税并未缴纳过附加税,不应退附加税也不用缴纳附加税;而48.17元内销应纳增值税,应缴纳48.17*(7%+3%+2%)=4.817元附加税;现在我们采用1.17元不退,抵减内销应纳方式,内销应纳增值税47元,相应的附加为47*(7%+3%+2%)=4.7,少缴纳了附加1.17*(7%+3%+2%),少缴纳的部分正是抵减的进项对应的附加,为了确保税额足额入库,少缴的部分肯定要补上,补的税额就是抵减的进项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书面说法叫做免税税额对应的附加税。所以免抵税额要计算缴纳附加税。
三、假设上例内销销项为50,其余条件不变,则,出口方面计算出的应退数仍为1.17,内销应纳增值税总额=50-(53-1.17)=-1.83,按上例方法,先不退1.17,采用抵减内销应纳,则,内销应纳=-1.83-1.17=-3,不管是-1.83还是-3,均未缴纳增值税。本例中,内销应纳增值税本身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内销的进项尚未抵完销项,出口的进项尚未发挥作用,直接退还出口进项1.17。免抵退税额=1.17,退税额1.17,免抵=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四、假设上例出口销售额为100,其余条件不变,则,出口方面计算出的应退数为100*0.13=13,内销应纳增值税=50-(53-13)=10,仍采用先不退出口进项方式,先抵减内销应纳,则内销应纳=50-53=-3,抵了内销应纳后,还剩3元无法抵,这3元就是实际退税额。实际出口退税为3元,实际抵减=13-3=10,即免抵为10,因抵减造成少缴纳附加税=10*(7%+3%+2%)=1,所以免抵计算的附加为1。
五、本年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合并申报后,免抵计算附加的计税基础自动带出。11月税务机关会核准所属期10月的免抵额,在12月时,企业申报所属期11的附加税时,会自动带出上月核准的所属期10月免抵额作为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