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企业如何取名
原则要求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的企业名称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字号及行业表述用语相同;
(二)行业表述用语相同或行业表述用语不完全相同但含义相同,字号近似:
a、字号的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如瑞城和瑞诚;
b、字号的读音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如小天鹅和小夭鹅等;
c、在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前、后加“新”、“大”、“小”等字样;
d、在其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加“行”(念hang)、 “轩”、“居”、“园”、“馆”、 “亭”、“阁”、“会”、“所”、 “坊”、“阁”、”社”、“堂” 等代表机构或“记”等无特殊含义的字样;
(三)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近似,包括以下情形:
a、行业用语表述不相同,但含义相同。如XX贸易与XX商贸、XX电子与XX数码等;
b、已有某一从事具体行业的企业,再申请与该企业字号相同的行业大项的企业名称。如已有XX电子科技,再申请XX科技有限公司。反之亦然,如:已有XX科技有限公司,再申请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禁止性规定
1、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不得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6、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限制性规定
1、除金融业(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典当行)、餐饮业、酒店、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已取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在执照中申请企业名称简称。企业名称简称由字号和行业依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