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1+4+6”系列减税政策?赶紧学起!
原标题:全面解读“1+4+6”系列减税政策?赶紧学起!
2017年4月,国务院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此次推出的减税政策可以概括为“1+4+6”。
“1”是1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 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形成17%、11%、6%三档税率结构。
“4”是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20%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三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四是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6”是指6项到期后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包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减税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减税政策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第一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
这在个人所得税优惠领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尝试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